*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2日)废止(原因:已失效)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动植检植字〔1995〕28号)
深圳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云南滇龙畜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新西兰引进2000公斤丝克高粱种子一事,根据货主和原审批单位云南省植保植检站的材料,及有关专家对丝克高梁的危险性分析,其生物学特性与假高粱和黑高梁相似,且毒性(氢氯酸含量)比黑高粱还高。根据《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及丝克高粱在我国尚未分布的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请按规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