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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农业部关于对乡镇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国家商检局 农业部关于对乡镇企业
 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几点意见
 ((88)国检监联字第268号)


各地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乡镇企业局,各有关研究所:
  为适应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结合乡镇企业的特点,现就乡镇企业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中对工厂条件考核评分办法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质量管理机构
  根据工厂规模和实际需要,工厂不设立专门质量管理机构的,如有相应部门负责人领导的专职或兼职质量管理人员也可同意。
  二、质量检验机构
  工厂的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直属厂长领导。厂长可以根据工厂规模和实际需要决定检验人员的数量,不受应占比例的限制。但人员素质应符合要求。
  三、设备和工艺装备
  对设备的精度、性能要求,只要能满足加工零件需要的精度、性能即可。
  如果工厂生产的关键零件和大部分零件属外协时,可以免去对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检查。但工厂应有外协质量保证文件和资料。
  四、计量和检测器具
  工厂可以利用其它单位的计量和检测手段,而不把计量定级作为必备条件。但工厂应建立有满足生产需要的计量管理制度。
  五、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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