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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援外物资检验收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商检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外经贸部对违反本规定的总承包企业或工厂,分别按《商检法》及外经贸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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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数量、规格│金额│产地│厂商名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出厂日期│出口港│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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