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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印发《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联〔1998〕113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和其他有关公司: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加强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与管理,国家商检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制定了《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和管理。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
  第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主管检验的业务司与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成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的检验事宜以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设立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 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是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商检机构须在生产厂厂检合格且总承包企业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援外物资进行最终检验。
  第六条 援外物资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因国家特殊需要,经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出具证明,商检机构据此对援外物资简化手续或免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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