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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质量鉴定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质量鉴定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质量鉴定的项目和要求;
  (四)完成质量鉴定的时间要求;
  (五)质量鉴定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六)违约责任;
  (七)申请人和鉴定组织单位代表签章和时间;
  (八)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组的成员应当从有高级技术职称、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的成员与产品质量争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质量鉴定有关的资料;
  (二)通过申请人向争议双方当事人了解有关情况;
  (三)勘察现场;
  (四)发表质量鉴定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正确、及时地作出质量鉴定报告;
  (二)解答申请人提出的与质量鉴定报告有关的问题;
  (三)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守秘密;
  (四)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对不予配合,拒不提供必要条件使质量鉴定无法进行的,终止质量鉴定。
  第二十九条 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者试验报告。
  第三十条 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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