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
  (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检验应当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仲裁检验委托书包括以下事项和内容:
  (一)委托仲裁检验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等级,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三)委托仲裁检验的依据和检验项目;
  (四)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方式;
  (五)完成仲裁检验的时间要求;
  (六)仲裁检验的费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时间;
  (七)违约责任;
  (八)申请人和质检机构代表签章和时间;
  (九)其他必要的约定。
  第十一条 仲裁检验的质量判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执行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产品标准或者有关质量要求;
  (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也未作约定的,执行提供产品一方所明示的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 批量产品仲裁检验的,抽样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
  (二)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抽样没有规定的,按争议双方当事人约定进行;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由质检机构提出抽样方案,经申请人确认后抽取样品。
  第十三条 产品抽样、封样由质检机构负责的,应当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由申请人到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仲裁检验的检验方法: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