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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专利代理条例
》及有关规定,特就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其办事机构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专利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办事机构。
二、
专利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以外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应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列为年检的审核事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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