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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审计署关于派出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21日 审发〔1998〕314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审计署派出审计局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有效地开展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署派出审计局在审计署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审计长的授权,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严格执行预算法,加强廉政建设,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政府的工作效能。
  第三条 派出审计局在审计署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内,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审计项目一年一定。派出审计局对审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具体工作事项同审计署有关厅、司、局对口联系,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派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工作,应当有利于国务院对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促进国务院各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法制化、规范化;有利于加强和完善政府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派出审计局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审计署确定的工作计划,对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在京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二)参加审计署统一组织的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三)监督、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对其管辖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情况,推动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四)及时向审计署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在财政财务、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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