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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海关对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实行包括以下措施在内的重点监管:
  (一)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
  (二)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
  (三)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
  (四)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
  (五)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
  (六)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海关对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不予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
  (二)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
  (三)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
  (五)将有关情况通报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由外经贸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一经发现企业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立即对其管理类别进行相应调整,实施C类或D类管理。其中对调整前适用A类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应通知企业不再对其实施A类管理,并将调整结果7日内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通报全国海关,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 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在二年内没有再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C类管理;适用C类管理的企业在一年内没有发生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所列情事的,海关对其实施B类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198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二:

卷号 dd______
编号 Od______
进出口企业状况调查表


海关总署
1996.3.1

调查说明

  根据海关监管工作需要,决定对全国部分进出口企业的状况作一次抽样调查,其目的在于改善海关监管模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为使调查工作圆满完成,被调查企业务必认真填写调查表各项内容,及时上报。本调查表是否填写正确,能否按时上交,将作为企业年审考核指标之一。本次调查填写内容仅供内部使用,调查人员将负责保密。
  一、总体要求
  1.无空白。所有栏目必须全部填写。如某项数据没有或不存在,请填写“0”。
  2.唯一性。一栏目只能有一个选择,不能出现多个。
  3.准确性。各项内容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复填栏(左侧)各项数据必须与左侧已填写内容相符合。
  二、具体填写方法
  填表时,可先复印一份作为草表填写,正式报表应整洁、清晰。
  本调查表需填写的内容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文字性的,一类是数字性的,一类是选择性的。数字性的项目和选择性的项目均需采取复填法。本表右侧的横线或括号就是数据的复填栏。复填法的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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