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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七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3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1999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科目下帐户内资金性质有关问题的通知》不相适应)

关于严禁扣划金融机构备付存款用于
 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的通知
 (银发〔1999〕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在地方政府的要求下,少数人民银行分支行从商业银行备付金账户中强行扣款,划拨、“拆借”给地方性金融机构用于应付存款支付。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也违反总行的有关规定,是极其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备付金存款是其自有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给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非法金融机构用于存款支付,不仅严重侵犯有关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权,而且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防止类似违法违规问题的再次发生,总行重申: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坚决执行有关金融法规,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要求,做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工作,不得把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移给国家银行,更不得把非法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转嫁给合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二、人民银行分支行应依法办事,按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谨慎、冷静地处理问题。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和突发性金融问题,在按职责和权限进行妥善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上级行直至总行请示、汇报。对于有关个人或单位违法干预金融工作和金融业务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抵制,并立即上报。
  三、今后,对于擅自扣划金融机构备付金存款用于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支付,或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分支行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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