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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

  6.银行认可的还款保证;
  7.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银行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贷款通则》和封闭贷款条件对借款企业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负债情况、出口商品结构、经济效益、还款能力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严格审查,并深入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利润测算进行综合评估核实后,在企业确保还本付息的前提下,按照银行的贷款程序确定是否贷款。
  (二)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后,要实行专户管理,对外贸企业的出口商品收购、费用开支、贷款本息偿还等都要由银行实行逐笔审核,确保封闭贷款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三)银行须设专职信贷员负责封闭贷款的管理,跟踪企业经营每一个环节的资金使用情况,对企业在专户中进行资金汇出及费用开支等一切支出必须由企业财务负责人和银行信贷负责人双方签字同意,方可用款。
  (四)借款企业对使用封闭贷款的经营项目,必须设立单独帐户,单独反映出口商品购销、存货管理、成本费用核算、利润核算等。使用封闭贷款的出口商品收汇必须足额划入专户,用于归还封闭贷款本息。在封闭运行期间,不得用专户的贷款扣取企业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银行也不能在专户上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
  (五)银行对封闭贷款实行期限管理,保证按期还本付息,在封闭贷款运行期间,企业必须保证优先偿还新增贷款的本息,若企业还有偿还能力,对原有贷款本着银企双方协商的原则,可以按时间、按比例偿还。
  四、封闭贷款的监督和检查
  (一)银行向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期间,借款企业要随时向银行提供必要的经营情况和有关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经发现企业销货款未进专户或挤占挪用封闭贷款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银行有权停止放款,并扣收原发放的贷款。对无力还清的贷款,银行有权追索担保单位责任或处置抵(质)押物。
  (二)借款企业必须配合银行对封闭贷款的检查,如实提供银行所需资料。对造成贷款损失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将给予企业负责人相应的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则
  (一)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信贷管理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
  (二)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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