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各行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对生产企业发放封闭贷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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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贷款通则》和《关于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扩大外贸出口,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封闭贷款系指银行对部分出口商品有订单、有盈利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的信贷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一种方式。
二、封闭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本规定中封闭贷款的对象为总体亏损(含潜亏),但部分出口商品有订单、有盈利、信誉较好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
(二)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企业须是中行的基本客户或长期在中行办理各项业务;
2.企业资产负债率必须符合中国银行银发(1998)26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3.企业领导班子团结务实,有能力、有决心改善经营管理,带领企业逐步走出困境;
4.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誉,没有逃废银行债务或未按比例在中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的行为;
5.出口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政策,出口商品须有一定的销售利润,贷款回笼率须在95%以上;
6.借款企业必须保证新增贷款还本付息,并向银行提供认可的还款保证;
三、封闭贷款的申请和管理
(一)向银行申请办理封闭贷款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须向银行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向银行申请封闭贷款的书面报告;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
3.出口商品合同、实行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供出口商品许可证和其他有关证明;
4.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报表;
5.企业对出口商品成本、盈利水平的测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