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下发“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
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银信管〔1998〕398号 1998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信贷业务部、营业部:
为进一步支持有信誉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订单、有效益、有市场的商品出口,培育企业新的效益增长点,帮助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实现扭亏为盈。辖内部分行根据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的银发〔1997〕385号文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精神,对部分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尝试办理了封闭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规范对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行为,根据《
贷款通则》银发〔1997〕385号文件“
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市场产品的补充通知”的精神,结合中国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下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以及总行下发的“中国银行对国有外贸亏损企业发放封闭贷款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对外贸亏损企业办理封闭贷款的实施细则。
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摸清国有外贸亏损企业有订单、有市场出口商品的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国有外贸亏损企业作为封闭贷款的对象,并商同级税务机关意见。在贷款管理上,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和总行的要求,明确封闭贷款的期限,对使用封闭贷款的出口商品在银行实行专户管理,进行单独成本核算,保证货款和工程款的单独收支、专款专用,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国有外经贸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为保证封闭贷款的正常运行,在封闭运行期间,可比照银发〔1997〕385号和银发〔1998〕265号文件的精神,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要按照即将由国家税务总局与外经贸部联合下发的“
关于对国有亏损外经贸企业实行封闭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要求,加强银行、外贸和税务之间的配合,确保封闭贷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