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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送“在新形式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
 发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中银信管〔1998〕333号 1998年7月31日)


中国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直属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各部委所属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近年来,我国外经贸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1997年外贸进出口总值达3250亿美元,跻身世界贸易十强,这与银贸双方的共同努力是分不开的。1998年,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在目前情况下,如何继续发挥中国银行对出口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改进金融服务,加大支持力度;如何加强银贸之间的协作,规范外贸企业转制,防止逃废银行债务,消化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已成为银贸双方面临的共同课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发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当前银贸双方的具体情况,特对新形势下的银贸协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中国银行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贯彻总行制定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客户、重点产品”的“四重”战略,“重点区域”是指集中资金支持沿海、沿江地区发展,兼顾环渤海地区、中部五省及中西部地区;“重点行业”突出基础设施、外贸出口、房地产等行业,并加大对自营出口生产区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重点客户”是指今年我行确定重点外贸企业108户,外商投资企业49户,对这部分企业将通过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一揽子”金融服务,促进中国银行贷款和各项中国业务的份额。各行要正确处理好金融服务与加强信贷监督的关系,金融支持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不断改进金融服务手段,强化金融服务意识,深入企业第一线,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切实把新增250亿元的贷款用于支持各类企业出口。
  二、各级中国银行要加大对外经贸企业支持力度,对有市场、有效益、信誉好的出口企业的资金需求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政策》的要求予以保证,并结合对贷款的评级工作,将金融服务与企业的信誉等级挂钩。对列入中国银行重点客户名单的外贸出口企业,要优先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支持和服务,主要体现在:利率优惠,放宽授信担保条件,简化融资授信和服务手续。对按《中国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评定出的A级和A级以上外经贸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在资金计划和资金供应上予以保障,并在贷款额、最高风险限额和担保条件上予以适当考虑。对符合《中国银行客户统一授信和公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条件的企业,可提供公开授信。
  三、对外贸亏损企业有订单、有盈利、信誉好以及收汇有保证的单一商品出口,采取期限管理、收贷挂钩、逐笔核贷的封闭贷款管理办法,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银行对该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借款企业要做好购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企业要优先偿还封闭运行期间新增贷款本息,其他部门不能用封闭专户的贷款扣取所欠税收、各种费用、支付拖欠工资,在企业有利润的情况下,银企双方协商按比例归还前欠的贷款本息。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双方签字方能支付。对出口贷款的回笼,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货款未进专户,银行立即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实施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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