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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

关于严禁组织离、退休干部用公费赴港澳地区旅游的通知
 ((99)港办政字第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人民团体:
  最近,有的省未经履行报批手续,从地方财政拨出专款,自行组织省级离、退休老干部去香港参观游览,并通过旅行社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有关部门接触,请对方介绍有关情况。据了解,还有些部门和地方也准备安排类似活动。这种做法既不符合中央关于严禁用公费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副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访港的有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指示精神。为制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通知如下: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的有关规定,严禁组织离、退休老干部用公费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旅游。离、退休老干部个人申请因私自去港澳地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审核手续。对因公赴港澳地区的团组和人员要严格审批,防止用公费变相出境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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