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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对财政周转金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整顿工作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一)从1998年12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二)财政周转金只收不贷后,各级财政部门对已到期的周转金借款要积极清收。对形成呆帐的借款,要根据《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
  (三)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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