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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第一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况,陆续分批颁布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家经贸委。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商地方人民政府处理。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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