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 计经调〔199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贯彻《价格法》,进一步开展价格监测工作,我们制定了《价格监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价格监测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引导生产、流通和消费,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八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需要,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监测分析以及对价格政务信息的搜集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制度,规定价格资料和价格政务信息采集、收集、汇总、计算、传输、报告、分析、公布、使用和信息服务的具体办法,以及相应的价格监测项目、指标、代码、表式的统一标准。
  第五条 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统一制度和标准,确定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监测单位,并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的价格监测标准,但不得与国家制定的价格监测标准相抵触。
  第六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价格监测系统。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的信息处理、传输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建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