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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
 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 计价格〔19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行业出现了产品供过于求、企业间降价竞争的现象。企业间的价格竞争有利于促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供求总量的平衡,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新产品开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有些企业以低于产品成本的价格销售,有的企业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降低产品质量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降价倾销,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低价倾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一系列制止低价倾销的法规性文件,在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的同时,坚决依法制止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为了切实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各地要对低于行业平均成本销售产品的企业进行调查,把平板玻璃、钢材、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食糖等产品价格作为1999年上半年检查工作的重点。检查的具体内容是:
  (一)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存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及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钢材等法规中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
  (二)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有采取使用走私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次充好、减少功能、降低质量和虚报少列成本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进行低价倾销的行为;
  (三)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是否低于政府指导价格的下浮界限。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制止低价倾销的重点产品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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