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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认可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计价格〔1998〕252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审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技监局认函〔1998〕41号)收悉。为保证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经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开展对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认可工作,可向申请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收取认可费。
  二、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属于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社团机构,其支出完全通过收费补偿。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核定为:
  (一)申请费:1000元;
  (二)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三)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2000元;
  (四)监督评审费:3000元×人日数;
  (五)年金: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每年认证收费额的3%计收。
  三、认可收费项目中的评审费和监督评审费涉及的人日数,为对认证机构评审所需的人员天数(即人数×天数),具体由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根据国际惯例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后执行。
  四、收费单位应建立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收费,仍按计价费〔1997〕69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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