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计价检〔1998〕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职责,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三)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四)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