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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5日)废止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计价检〔1998〕1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职责,提高办案质量,我们制定了《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政处罚,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
  (三)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
  (四)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对重大案件的处理,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六)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价格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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