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
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8年1月20日 计价调〔1998〕第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会):
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我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价格工作必须自觉、主动地服从服务于整个经济工作的中心,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此,国家计委在调查、总结若干地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拟定了《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物价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并请将执行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
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和长期任务。价格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央的要求,更好地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通过完善价格机制,调整价格结构,健全价格调控,改进价格管理,整顿价格秩序,拓展价格服务领域,积极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一、切实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建立健全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按照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要求,重新修订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把适宜市场竞争的价格进一步放开。凡国家明确放开的价格都要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市场竞争中形成,任何部门不得截留。严禁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放开的价格又被下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起来,或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放开的价格又被其它政府部门管起来。价格主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学习邯钢建立“市场价格倒逼机制”的经验,加强成本约束,适应市场变化,掌握定价策略,依法用好用活定价权。
二、认真清理在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性控价措施。对提价申报制度、备案制度、限价或差率管理等措施和办法进行清理,合理有效的可以继续保留,不合时宜的要及时改进或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