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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9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废止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植物新品种
 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12日 计价格〔1999〕290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批准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8〕16号)规定,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在受理、审查和授予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时,可向申请人分别收取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审查费、年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请费,每个品种收取1800元。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审查费,每个品种收取4600元。另需经测试机构测试的,测试费用由审批机关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向申请人收取。
  三、植物新品种保护权年费,在保护期内,第1年至第3年每年1500元,以后每3年可在上3年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30%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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