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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五)出现产业危机;
  (六)生产能力过剩;
  (七)发生重大诉讼,尤其是股东与管理当局之间发生诉讼;
  (八)所在行业技术淘汰风险较高。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可能存在未予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发生无偿的关联方交易;
  (二)发生不易察觉的关联方交易;
  (三)与难以识别的关联方发生交易。
  第十三条 如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故意隐瞒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表明可能存在其他未予披露的关联方或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而隐瞒关联方交易:
  (一)关联方对交易事项的披露敏感;
  (二)交易不是出于商业考虑,而是为粉饰会计报表等目的。

第四章 审查关联方交易

  第十四条 在识别了关联方及其交易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关联方交易是否已做适当的记录和披露。
  注册会计师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一)询问管理当局,以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目的及定价政策;
  (二)检查有关发票、协议、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三)确定有关交易是否已获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相关机构及管理人员批准;
  (四)检查会计报表中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五)核对关联方之间同一时点的帐户余额,必要时与审计关联方的注册会计师沟通,核实关联方某些特殊的、重要的、有代表性的关联方交易;
  (六)检查有关抵押、质押物的价值及可转让性。
  第十五条 在检查某一重大关联方交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追加以下审计程序:
  (一)询证关联方交易的条件及金额;
  (二)检查关联方拥有的相关证据;
  (三)向相关中介机构询证或与其讨论关联方交易的相关重要信息;
  (四)就重大应收款项及担保获取关联方偿债能力的信息。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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