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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四)了解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五)了解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和与其相关的其他单位的关系;
  (六)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七)询问其他注册会计师及前任注册会计师;
  (八)审核所审计会计期间的重大投资业务及资产重组方案;
  (九)审核所得税申报资料及报送政府机构、交易所等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发现下列交易时,应当注意识别交易对象是否为关联方:
  (一)与无正常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重大交易;
  (二)价格、利率、租金及付款等条件异常的交易;
  (三)与特定顾客或供应商发生的大额交易;
  (四)实质与形式不符的交易;
  (五)易货交易;
  (六)明显缺乏商业理由的交易;
  (七)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生的重大交易;
  (八)处理方式异常的交易。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已知关联方清单,以使其他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注意识别被审计单位与这些关联方的交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专门审计程序,以识别有关交易是否为关联方交易:
  (一)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
  (二)询问管理当局有关重大交易的授权情况;
  (三)审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声明书;
  (四)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其主要顾客、供应商和债权人、债务人的交易性质与范围;
  (五)了解是否存在已经发生但未进行会计处理的交易;
  (六)查阅会计记录中数额较大的、异常的及不经常发生的交易或余额,尤其是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交易;
  (七)审阅有关存款、借款的询证函、检查是否存在担保关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能导致关联方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
  (一)缺乏持续经营所必需的资金;
  (二)为达到支撑股价、融资等目的而试图保持良好盈利记录;
  (三)过于乐观的盈利预测;
  (四)过于依赖单一或较少的产品、客户或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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