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关联方及其交易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关联方、关联方交易等与
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概念一致。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识别和披露关联方及其交易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复杂性及内部控制、审计测试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所有错报、漏报。
第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职责分工、被审计单位各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等事项,并考虑是否存在错报、漏报关联方及其交易的情况。
第三章 识别关联方及其交易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关联方清单进行复核,并实施以下审计程序,以发现是否存在其他的关联方:
(一)查阅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了解、评价被审计单位识别和处理关联方及其交易的程序;
(三)查阅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