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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政策;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情况;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评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时,应当主
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各帐户余额或各类交易的性质及错报、漏报的可能性;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总额和净资产占企业集团的比重。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特殊考虑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审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审计合并范围内母公司和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重点审计。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工作底稿、抵销分录和其他合并资料进行测试和分析,并对合并会计报表的整体合理性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合并范围的披露情况进行审计,以确定:
  (一)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是否适当披露;
  (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全称、母公司所持股权比例、注册资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未合并的原因是否适当披露;
  (三)合并范围的变动及其影响是否适当披露。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的一致性进行审计。不一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子公司的名称,其会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原因,或对其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母公司与子公司所采用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计。如存在重大差异,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母公司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子公司会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进行审计。如母公司未按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提请母公司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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