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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5号--合并会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合并会计报表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被审计单位的合并会计报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合并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与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特殊考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以下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关的事项,以合理制定审计计划:
  (一)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
  (二)集团内公司间的股权关系;
  (三)集团内公司间交易频率、性质及规模;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会计核算组织形式和会计政策;
  (五)母公司和子公司适用的相关财务会计法规,子公司的行业性质及特殊的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合并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应当特别考虑以下因素:
  (一)审计范围;
  (二)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三)审计风险及重要性水平的评估;
  (四)对不同子公司的审计策略;
  (五)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分工及其组织协调。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审计范围时,应当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并着重考虑子公司在企业集团中的重要程度、子公司所处的环境以及是否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合并会计报表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时,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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