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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

股票发行定价分析报告指引(试行)
 (证监发[1999]8号)


  为了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股票发行定价的公正性与合理性,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报送公开发行股票(A股)申报材料时,应提供定价分析报告,作为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价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定价分析报告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共同签署。在定价分析报告中应对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进行全面、客观地分析,详细说明商定股票发行价格的依据和方法。报告所引用的资料必须真实并注明来源,运用的价格测算方法应科学、合理。定价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行业分析
  1、公司所属行业概况。
  2、公司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公司现状与发展前景分析
  1、公司在同行业中的地位(包括生产能力、前三年净资产利润率和利润总额的行业排名、主要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在同行业中的技术领先程度等)。
  2、公司主要产品国内、国外市场分析(包括营销状况、价格走势等)。
  3、公司主要产品所处发展阶段,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开发能力及替代产品的研究、开发情况。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项目规模、产品方向、建设工期、工程进度、预计的盈利能力,如属新产品应对该产品进行市场分析和投资风险分析)。
  5、公司资产流动性和财务安全性分析。
  6、公司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分析。
  三、二级市场分析
  1、沪市、深市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市盈率。
  2、本行业上市公司的市场分析。
  (1)行业面分析。本行业上市公司的数量与名称、按上市地分别计算的本行业上市公司最近15个交易日与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
  (2)可比上市公司分析。选择属本行业、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10家可比上市公司进行分析。应提供可比上市公司的名称与代码、总股本、流通股本、上市地、经营范围、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上年度净利润、上年度每股盈利、上年度净资产利润率、最近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与市盈率、最近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平均市盈率、最近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与当时平均市盈率,还应提供原发行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发行价格与发行市盈率、上市时间及当时大盘指数、挂牌日平均涨幅、挂牌后15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格、平均市盈率及当时大盘指数区间;对于可比上市公司不足10家的行业,可选取行业相近、流通股本相当、盈利能力接近的上市公司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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