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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12月21日 证监机字〔1998〕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实施。请你们按《办法》要求督促辖区内各证券经营机构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所在公司董事会未解聘的,其原经中国人民银行确认的任职资格仍然有效,待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时一并审查。
  二、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主管证券业务的负责人,以及证券总部、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管理比照《办法》执行。
  三、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由所在地证券监管办公室或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参照《办法》进行审查,并进行日常监管。
  各地证券监管机构应于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上一季度辖区内证券经营机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查及变更等情况。
  四、《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由各地证券监管机构按照附件的内容、格式、尺寸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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