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证券公司填报《境外债权调查表》的通知
(1998年12月3日 证监机字〔199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精神,国务院外汇管理局发出《关于请协助清理所属企业境外债权的函》(汇发〔1998〕60号),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所属境内机构境外债权进行一次清查。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请你们组织辖区内的证券公司,按所附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境外债权调查表》,并于1998年12月31日前将《境外债权调查表》汇总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同时抄送我会机构部。
附件:
1.《境外债权调查表》填写说明
2.《境外债权调查表》
附件1:
《境外债权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名词解释
1.境外债权:本通知要求清理的境外债权是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外的中资机构)提供的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契约性回收的债权。包括对外贷款(政府贷款、商业贷款)、境外存款、购买债券、贸易融资及其它形式的金融债权。
2.境外机构:包括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3.政府贷款:我国政府对外提供的官方贷款。
4.商业贷款:我国境内机构对外发放的贷款,包括银行自营外汇贷款和国内母公司向境外分(子)公司提供的股东贷款。
5.境外存款:我国境内机构在境外金融机构(含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
6.购买债券:境内机构在境外金融市场购买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7.贸易融资:境内机构出口项下9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
8.其它:除上述所列债权以外的境外金融债权。
二、表格填写
1.请按此说明逐笔填写。
2.“债权类型”填写:请在相应类型下划“-”。
3.单位:“余额”及“签约金额”均为万货币单位;“期限”以年为单位;“利率”以%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