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内油品供应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做好国内油品供应工作
 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8年12月30日 国经贸贸易〔1998〕882号)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海南省、福建省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8〕653号)精神,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现将向外商投资企业和特区内资企业供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供油计划的下达与衔接
  1、国家经贸委根据各省、市经贸委会同当地外经贸委、海关核报的购油企业名单和数量,确定分地区、分用户供油品种、数量及相应的原油进口配额,按季度下达给各省、市经贸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并抄送有关部门。
  2、中石化根据国家经贸委确定的供油计划,安排、下达分炼厂供油计划,并将分炼厂供油计划抄送各有关省、市经贸委,由省、市经贸委通知购油企业。
  3、购油企业应在提货前10天向核定炼厂提出提货计划,包括提货时间、数量、品种、质量、运输条件等。
  4、核定炼厂接到购油企业提交的计划后,应在3日内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做好供油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购油程序
  1、购油企业向当地省、市经贸委申领购油凭证。持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的企业可不申领。
  2、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持进口许可证或购油凭证以及加工贸易手册到炼厂所在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3、特区内资企业持进口许可证或购油凭证以及“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额度证明”办理购油手续。
  4、外商投资企业设备项下购油凭进口许可证或购油凭证到炼厂购买。
  5、购油企业须向炼厂提供购油凭证或进口许可证、进口报关单,炼厂须按月持收回的购油凭证或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出口核销。
  6、购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设备项下购油除外)购买的油品需要跨关区运输时,须到海关办理油品转关运输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