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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第八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第九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更换发动机或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等项目的,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必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
  第十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赃物嫌疑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留,并开具凭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是赃物的,应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承修单位可以按正常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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