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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2、已开办的含国有股的各类公司按持股额最大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企业集团按集团母公司的归属关系,中外合资企业按中方出资额最大的资产占有单位的归属关系,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
  3、企业兼并的由被兼并方向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产评估立项。
  (二)资产占有单位申报立项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
  2、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近期资产负债表;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5、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表格附后);
  6、提交待评估资产的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证书;
  7、审核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评估立项的初审及上报
  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须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为: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成立;
  2、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备及真实准确。
  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合格的,正式行文提出立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评估立项的审核
  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立项的文件及材料后做最终的审核,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申请立项的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申报材料是否齐备及真实准确;
  3、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五)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资产评估确认的申报及核准
  经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资产占有单位可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资产占有单位尖按以下程序办理确认手续:
  (一)资产评估确认的申报
  资产评估确认原则上由占有单位申报,经其主管单位审查后上报同级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申报材料如下:
  1、资产占有单位申请确认的文件;
  2、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表格样式附后);
  3、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评估说明;
  4、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5、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评估确认的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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