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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8日)废止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
 (财协字[1999]12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全国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负责考试组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
  第四条 具有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境内、外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已取得境外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
  第五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六条 报名时限、地点,具体科目考试时间在《报名简章》中规定。
  第七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5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八条 报名人员报名时需交纳报名及考务费。每科80美元现钞(或等值人民币)。
  第九条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免费向报名人员提供。
  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需要,为报名人员集中举办考前辅导班。
  有关考试辅导教材和参考资料的版权事项,按中国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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