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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财基字[1999]27号)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财政局: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我们制定了《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报送我部。1998年度财政性基本建没资金效益分析报告请于1999年4月1日前报送我部。
  附: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准确、及时反映和分析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定。
  第二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它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凡使用和管理本制度第二条所列范围资金的部门、地方和单位,都要履行本制度的相关制定,编制和报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中央各部门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部门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在汇总的基础上向财政部报送本地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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