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以放弃非现金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应当扣除按规定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投资成本与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企业处置该项投资时,原记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待企业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实现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三)问: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当如何处理?
答: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资产评估、接受捐赠资产等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并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设置“股权投资准备”明细科目,在“资本公积”科目下设置“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已计入资本公积的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和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待被投资单位的评估资产计提折旧、摊销费用或使用、处置后,接受捐赠资产处置后,从“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评估增值准备、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准备”科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在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已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的金额可以转增资本(或股本)。
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的现金,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四)问:已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价值又得以恢复时,按准则规定,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如何理解?
答:准则中规定,期末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足冲抵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这里的“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回”,是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实有余额。如果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首先转回原计入损益的减值,差额部分再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果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直至处置尚未恢复的,应将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首先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如处置收入大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恢复原冲抵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后仍有余额的,再确认为处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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