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
贸易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批复
(1996年4月7日 财税政字〔1996〕02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粤府函〔1996〕15号《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府函〔1996〕64号《关于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税收问题的再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经国务院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给予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1~2年的免税宽限期政策。即:1996年4月1日前批准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在1996年12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执行;对设备进口额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包括1995年12月28日以后追加的额度)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原规定有效期可延长到1997年12月31日。
二、关于对外加工装配项目中属外商不作价提供的设备协议期满后复出口的进口税收问题,鉴于此类情况比较复杂,另行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