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
煤矿继续执行中外合作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 财税字[1996]025号)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继续按中外合作经营对待,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适用1994年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010号中第
一条规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和规定。凡按上述税收规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已经到期的,应按照税法、暂行条例等规定征收有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