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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继续执行中外合作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平朔安太堡露天
 煤矿继续执行中外合作企业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6年6月7日 财税字[1996]025号)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山西省平朔安太堡露天煤矿继续按中外合作经营对待,执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适用的各项税收政策规定,适用1994年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010号中第一条规定的税收法律、法规暂行条例和规定。凡按上述税收规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已经到期的,应按照税法、暂行条例等规定征收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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