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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人发〔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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