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通知
(人发〔1998〕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 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 立案
第四条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
《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
《暂行规定》第
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
(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