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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人发〔1998〕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学习,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专业技术人员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中的竞争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事部在总结近年来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简称“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或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须取得相应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标准,依据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对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外语水平的要求确定。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一定外语水平的,今后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等级划分和适用范围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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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等级│    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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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教、科研、卫│1.卫生、工程系列│1.翻译系列中申报┃
┃    │生、工程系列中申报│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第二外语)或其它系┃
┃  适  │其它系列中申报正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
┃    │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职务(第二外语)者┃
┃  用  │2.申报高级国际商│2.高教、科研、卫│。        ┃
┃    │务师者。     │生、工程系列中申报│2.卫生、工程系列┃
┃  范  │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中在县及县以下所属┃
┃    │         │。        │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
┃  围  │         │3.翻译系列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它系列申报中级专┃
┃    │         │(限第二外语)。 │业技术职务者。  ┃
┃    │         │4.高级专业技术职│         ┃
┃    │         │务未分正副的系列(│         ┃
┃    │         │工程系列除外)申报│         ┃
┃    │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         ┃
┃    │         │其他系列中申报副高│         ┃
┃    │         │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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