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实施计划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我部制定了《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实施计划》)。现将《实施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实施计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集中力量突破重点和难点,保证各项目标职责的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于每年年底前对各地贯彻落实《实施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并于2000年底会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评估小组对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分)实施计划
一、工作进度安排
(一)1998年工作进度
--总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展第三产业、开发适用妇女就业岗位及灵活就业形式的经验,扩大妇女就业领域。
--指导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建立完善对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职业指导,并对当年80%的女性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进行职业指导。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80万女性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参加再就业培训,并使其中的70%实现再就业。
--在福建、山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江苏、山东、浙江、重庆、上海等5个地区1998年底基本实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湖北、广东、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江西、四川、云南、广西、海南等11个地区生育保险社会统筹覆盖面1998年底达到80%,其他地区达到60%。
(二)1999年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