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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1、对于强令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
  2、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在设计文件中指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造成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对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书,个人五年内不予注册。
  (三)对违反本条规定的施工单位的处理:
  1、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发生特大事故或在一年内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对违反本条规定的监理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发生重大事故的,除依照前项规定处理外,吊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十二条 凡按照规定应当实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于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
  (一)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向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责任人,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二)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处理:
  责令改正,并处罚款;责令停止施工;建设单位还应对建设项目管理班子作出调整或重组。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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