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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号)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11月3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即日起施行。

                           部长 陈耀邦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布局认定的国家重点种畜禽场及畜禽原种(纯系)场、曾祖代场、种公牛站,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畜禽原种是指经国家及省级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并公布的培育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纯系)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二章 种畜禽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基础条件
  (一)场址的地势、交通、通讯、能源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和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
  (二)生产区清洁道和污染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三)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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