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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失效]

  八、监督重大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在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本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管理;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向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
  二、承担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建议等工作;
  四、开展该专业领域的基础标准、标准化理论、标准技术与方法等的研究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宣传贯彻该专业领域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负责该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工作。
  第六条 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负责人领域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该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督促、检查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
  四、负责向有关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收集与管理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做好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

  第七条 在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贸易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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