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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12年5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外经贸技发[1999]第103号)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二日 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外经贸行业中的标准实施情况。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外经贸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外经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调整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等标准化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审查与外经贸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和发布外经贸行业标准;
  四、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外经贸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
  七、负责对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对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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