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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2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周永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地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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