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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固定
 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30号 1998年12月3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现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经济适用住房是供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的优惠商品房,按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规定,属“城乡个人住宅”建设零税率项目。现明确“凡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不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投资,一律按零税率项目对待。如建成后未按规定销售,转为非个人购买自住的,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征税,由售房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适用税率主动申报并缴纳税款。对未申报纳税者,一经查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具体控管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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