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号 1998年12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1998〕6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4号)中第四条所规定的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包括县级及县级以下小水电企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