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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12月7日 国税函〔1998〕73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皖地税〔1998〕350号)收悉。文中反映,自1997年10月1日《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226号)施行以来,由于该条例规定有“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和校外投资”等内容,引起个人办学者、税务机关就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产生争议。对此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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